1. 资金池合法吗
不是资金池,每一个信托计划都与其他信托计划、信托公司资产是相互独立的。
2. 内部资金池
工商银行可协助跨国公司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通过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实现境外成员单位人民币资金的双向互通。采用跨境净流入额度上限管理,境内向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流出无限制,实现额度内境内外人民币资金自由调配,同时允许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具体方案如下:
一、账户开立
企业在工商银行境内分行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1. 在企业所在地所在地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核定的额度内,通过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实现境内外资金自由划转。
2. 在任一时点,从企业境外成员单位账户到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净流入余额不能超过上限。
3. 工商银行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所涉及各企业的人民币跨境收支统计数据及时报送至外管局及人民银行相关申报系统。
三、集中收付
企业境内总部可通过指定企业,在注册所在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工商银行及时将集中收付所涉及各企业的人民币跨境收支统计数据报送至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四、轧差净额结算
企业境内总部可通过指定企业,在注册所在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集中核算境内成员单位经常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资金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工商银行将相关数据按月报送至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3. 资金池性质
资金池(Cash 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不同的银行对现金池有具体不同的表述。
中文名
资金池
外文名
Cash Pooling
别 称
现金总库
早期本质
资金管理模式
4. 资金池为什么违法
非法吸收资金的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非法吸收资金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从当前资金市场的情况看,从事集资活动的主要是企业。
5. 资金池的危害
把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通常用在集资投资,房地产,或是保险领域。保险公司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赔付的资金流出和新保单的资金使之保持平衡。银行也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贷款和存款的,流入流出,使这个资金池基本保持稳定。基金也是一个资金池,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流入流出使基金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花旗银行对现金池的定义是:资金池结构是用于企业间资金管理的自动调拨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实现资金的集中控制。现金池结构包含一个主账户和一个或几个子账户。现金池资金的自动调拨通常在日终发生,调拨的金额取决于各子账户的日终金额和目标金额,即日终时各子账户余额为所设定的“目标余额”,而所有的剩余资金将全部集中在主账户。汇丰银行在2006年亚太区现金管理指南中对资金池的定义是:现金池也称利息合计,将多个账户余额进行抵消,并计算净余额的利息。这是将多个账户余额通过转账机制,使资金在账户间进行实质性转移和集中安排。资金集合类别包括零余额账户(ZBA)、目标余额账户(TBA)及自动投资账户。
6. 资金池违法吗
不合法,属于民间私人性质的
7. 企业资金池业务违规吗
企业资金池有额度,所谓企业现金池业务,就是指属于同一家集团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余额实际转移到一个真实的主账户中,主账户通常由集团总部控制,成员单位用款时需从主账户获取资金对外支付。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利息需要对冲。
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总部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日终,以总部向子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系统自动将现金池账户资金划拨到成员企业账户用以补足透支金额。根据事先约定,在固定期间内结算委托贷款利息,并通过银行进行利息划拨。
8. 资金池监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它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四条 信贷资金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的调节与监管。
第五条 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系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系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第六条 人民银行是信贷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货币信贷总量控制 第七条 人民银行总行掌握货币政策决定权、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贷总量控制权、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调节权。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信贷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