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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贷是什么,银行对账单里资金一进一出如何做账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30 19:19:26 编辑:理财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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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对账单里资金一进一出如何做账

补: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借:其他应收款——法人 贷:银行存款
应该是栏位长度不够,后面的字没显示出来。直接问一下银行的人就行了。再说对账单也不能用来做账,你还得找相应的那张记账凭证。

银行对账单里资金一进一出如何做账

2,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怎么贷款

按照银行要求提供材料,提出申请。申请书一般要写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措施等。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财务报表、银行流水、抵押物的产权证等等就可以申请,然后按照银行要求。
根据著名管理专家谭小芳老师研究: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同等的,但对外的债务承担就不一样: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当企业资产不足时以家庭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公司的股东或企业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也就是以出资额为限来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怎么贷款

3,企业贷款怎么办理

办理企业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 企业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 法人资格证书 五 法人身份证 六 开户许可证 七 公司章程 八 验资报告(第三方出具) 九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十 近三月的财务报表及损益表 十一 贷款卡 十二 企业简介(企业的管理模式) 十三 项目情况简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的政府批文 十四 流动资金缺口的说明和贷款用途说明以及还款计划与来源 十五 土地证 十六 产权证 十七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融资的决议 十八 相关的购销合同与纳税凭证 十九 固定资产清单 以上材料都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企业贷款怎么办理

4,以公司名义贷款和以个人名义贷款各有什么优劣

有个贷款的品种不知道能不能帮到你,叫个人经营性贷款,就是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作公司的经营。公司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公司章程,完税凭证,还要法人的身份证等等资料个人贷款就只需要准备个人的资料就可以,所以从准备的资料情况来看,个人贷款占优势。其实如果公司运作得不错,你只需要一笔资金周转的话做个人经营想贷款比较适合,简单,方便。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以公司名义贷款和以个人名义贷款:  一、公司贷款  1、劣:公司名义贷款手续复杂,准备的资料也比较多,尤其是上市公司需要准备各种财务报表,而且多数需要先进行审计。  2、优:公司名义贷款可以一下获得大额的贷款,而且利率、期限都比较有优势。  二、个人贷款  1、劣:个人贷款得到的资金有限,而且利率相对来说比较高,期限也是比较短的。  2、优:贷款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只有是经过该银行的审核即可,而且可以通过办理信用卡等进行灵活消费。

5,企业法人个人贷款可以在企业抵所得税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要区别“法人”与“法人代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征收的一种税。所以对法人是不征税个人所得税的,只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对于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支付单位必须按月在支付所得时代开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5%-45%超额累计税率。 对于取得的红利所得必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取得的其他应税所得,都应当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可以。法人的个人贷款不属于企业所得中可以扣除的税务部分。根据我国《税法》关于扣除的规定: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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