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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险怎么领取,北京办了失业社保险怎样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1 11:13:58 编辑:理财网 手机版

1,北京办了失业社保险怎样办

找户口所在地街道办

北京办了失业社保险怎样办

2,北京市失业金如何申领

失业保险需要到社保局申领.只要购买了失业保险,就可以在失业状态下申请补贴金.同时,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手续包括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身份证等。相关手续需要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有效。

北京市失业金如何申领

3,北京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员工想要领取失业金,用人单位应该到社保中心办理该员工的失业手续,办好后,社保中心会出具“失业登记通知单”,然后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部门具体办理。各个区县的办理方法略有不同。以北京朝阳区为例,失业人员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4张一寸照片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等失业人员的档案到达街道后,方可办理,一般档案到后一个月,可以开始领取失业金。领取失业金期间,每月要按规定日期到街道社保部门“报到”,连续2个月不签字者,被视为已经找到工作,不继续发放失业金。另外,多数地区的失业金会直接打到个人银行账户上,不在社保部门领取现金。
1、符合条件的,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具体手续可直接咨询社保中心。城镇户口是按月领取失业金,农村户口一次性领取失业金。2、如果是外地户口,北京办理领取失业金比较麻烦,需回户口地领取。

北京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4,北京失业保险在哪领取

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北京失业保险在哪领取答:领取失业救济金只能在自己的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你没有北京户口,因此是无法在北京领取失业救济金的。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员工想要领取失业金,用人单位应该到社保中心办理该员工的失业手续,办好后,社保中心会出具“失业登记通知单”,然后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部门具体办理。各个区县的办理方法略有不同。以北京朝阳区为例,失业人员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4张一寸照片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等失业人员的档案到达街道后,方可办理,一般档案到后一个月,可以开始领取失业金。领取失业金期间,每月要按规定日期到街道社保部门“报到”,连续2个月不签字者,被视为已经找到工作,不继续发放失业金。另外,多数地区的失业金会直接打到个人银行账户上,不在社保部门领取现金。

5,外地人在北京缴纳失业保险失业后怎么领取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按照“自愿的原则”,可选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然后在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金。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1. 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2. 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3. 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4. 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携带本人身份证;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3、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6,北京户口如何办理失业保障金

在北京正式上班就给你上五险一金 这个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请看劳动部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还有填完表,他会给你一张回执单,你当地社保所给他一个你的名开户,邮局开的账号,没有他就把钱给你回到账户里了 我在房山,劳动局在良乡西门 社保所在琉璃河镇政府里
去你当地的劳动局,带着求职证明,去她那里填一份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就可以了

7,在北京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首先,只要原单位办理了失业保险,失业之后可以申请失业补贴金的。 其次,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第三,各项保险,这个很笼统,关键必须参保失业保险。 第四,失业补贴金,对你将来新就业,没有任何影响的,这只是帮助你失业之后的生活补贴。
去单位开失业证明,然后将你的档案转到街道去,但是好像领了失业金就不能继续交保险了,建议你咨询下社保中心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 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 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 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 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 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 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 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 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 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 业人员应在回京落户后4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 续。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 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 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 算。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 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 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 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 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 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 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 标准。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 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 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二十二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 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 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 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 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 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 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 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 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 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 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 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 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 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 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 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 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 个月。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 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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